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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例不是那麼聳人聽聞,但是具代表性。實則,從殺害重病配偶,殺害老人謀財以滿足自戀需求、母殺子女、憂鬱狀態自殺殺人、尾隨跟蹤殺害前妻、遊民入侵住宅殺人、性侵犯重覆犯罪,到思覺失調症兩例殺人案件,每每都是司法精神鑑定的重要議題,更可能延生出一本本的專論與研究。


正如,美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Malmquist所言:了解殺人,是精神醫學的任務。


by 楊添圍醫師,<導讀------他山之石:德國的精神鑑定> 

 

 

 


德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娜拉.塞美  (Nahlan Saimeh)在《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Jeder kann zum Morder werden: Wahre Falle einer forensischen Psychiaterin)》書中,用九個犯罪實例分析,告訴讀者在德國刑法制度底下,身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的她,是如何分辨犯罪者的「責任能力」------包括分辨出預先計畫好的犯罪、臨時突發犯意的犯罪、產婦殺下新生兒的犯罪、還有很典型根本沒有病識感且精神狀況很糟糕的較輕責任或無責任犯罪。

 


書中九個真實案例,可簡單讀,也可以複雜讀。簡單讀,就是將這九篇文章看成九個殺人實境連環秀,犯罪過程與結果,躍然於紙上,經常讀犯罪小說的讀者會感覺劇情不陌生,倘若作者娜拉.塞美並非司法精神醫學專家而是作家,添加一些背景枝葉,再多強調一些被害者與加害者的情感衝突,就是一篇篇好看的犯罪小說了。

 


正因為作者是位專業的精神醫師,因此她選擇發表這些作品的方式是,將犯罪故事不帶感情或批判地忠實呈現,之後加上她以專業角度檢視和分析犯罪者這樣行為背後的「為什麼」,為什麼殺人?甚至為什麼以這種方式殺人,動機和理由出現了。

 


於是,司法精神醫學專家開始要完全瞭解的是,犯罪者究竟是在怎樣的犯意下犯罪,有沒有可能因為某些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犯罪,也更或許,他們就是想以「假裝自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獲得判決時的減輕其刑呢?

 


充分了解犯罪者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既是法律給予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給予法律的尊重,倘若是嚴重精神疾病狀態下的犯罪,與其說入監服刑能懲罰其惡行,倒不如說,應該將之約束於精神療養院中進行治療,使他失去惡性,便不會再有惡行產生了。與其選擇前者,不如選擇後者,這對犯罪者本人或這個社會是更有保障的。

 

 

 


《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一書細細讀來,讓我最感興趣的是,作者在多篇文章中提到的一個概念,有部分比列的人,可能由於先天或後天,或者是家庭中教養因素,人格會產生某種缺陷,並不嚴重到導致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人格上的缺陷者也不代表此人就一定會成為犯罪者而犯罪。

 


一般閱讀大眾並不應該把精神障礙和人格缺陷,將之與犯罪畫上等號。犯意之所以產生,也要仔細去分析,犯人究竟只是常見的人格缺陷,或者是更嚴重的精神障礙,因為它攸關於犯罪者的權利與接受判決的義務。更而且,犯罪事件當中,不是只有犯罪者一人,還要思考到犯罪者家屬、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還有被破壞了的社會秩序常規。

 


破壞性行為是人類的可能性,這一點我們無法改變,因為我們無法改變人性。我們就是這樣。但正因為如此,正因為我們都是同一種木材刻成的,只在細微紋理上有所差別,我們必須辨認出那些犯下醜陋罪行的人也是人------從而在其中也看見我們自己。

 


一本值得深深思考與閱讀的專業好書,娜拉.塞美的《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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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Jeder kann zum Morder werden: Wahre Falle einer forensischen Psychiaterin


作者:娜拉‧塞美   Nahlan Saimeh  @ 2012
譯者:姬健梅
出版社:臉譜出版 
出版日期:2017/07/08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862355947
規格:平裝 / 304頁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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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56462

 


《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內容簡介


>>平凡一如你我的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殺人凶手?<<
毒死久病妻子的深情丈夫、扼殺新生兒的未婚媽媽、陷入妄想幻覺的弒母暴徒……
司法精神鑑定醫師執業生涯中最真實的九則案例回顧,
探測罪犯與凡人、瘋狂與理智、異常與健全之間,最幽微模糊的距離   


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 楊添圍醫師─專文導讀
法操司想傳媒─推薦

 

「不,不,不!這不可能發生,不可以發生,沒有發生。就這樣,沒有什麼好說的。如果有什麼討厭的事,我最會的就是置之不理,然後那件事對我來說就真的不存在了。」
──坦妮雅‧葛羅特鮑姆,二十歲,實習售貨員,兩度殺死自己剛生下的嬰兒藏在家中櫥櫃裡。


「妳懂嗎?我突然就懂了!我明白了那件事其實已經進行了好幾年……我媽和我爸那幾年都在設法對我下毒。他們必須接受懲罰。」
──哈尤‧許尼特格,二十四歲,大學生,砍殺母親二十六刀致死,被逮捕時正準備刺死父親。

 

>>當兇殘變態的罪案發生時,如何判斷犯人是因精神疾病身不由己,或是清醒理智地執行犯罪計畫?
>>探討犯罪者的心理狀態與成長環境,是幫助我們更了解邪惡的成因,或是導致「你我都推了一把」的卸責?


作者娜拉‧塞美是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為了協助法庭判斷犯罪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她與殺人搶匪、強暴犯、恐怖情人……等形形色色的犯罪者對談,深入他們的內心世界,探觸他們的生活史與作案動機,並以冷靜不偏頗的態度,帶領讀者瞭解她經手過的案例,思索那些原本平凡普通、甚至親和討喜的男女老少,在何種狀態下會採取血腥殘酷的暴力手段,一夕間毀滅掉自己與別人的人生?


>>旁觀者心想「受害者也有責任」的時候,思考模式其實跟暴力罪犯如出一轍?
>>所謂正常人與犯罪者之間,有多少令人不安的共同點?


推理小說、犯罪影集時常渲染變態殺手的喪心病狂、邪惡殘虐,報章媒體也喜歡將謀殺犯描繪成「禽獸」或是「怪物」,但是,在作者敘述的九個案例中,我們卻一再看到,許多惡行重大的暴力罪犯的性格、舉止、成長背景、生活方式和一般人基本上並無二致。這些人外表尋常,一如你我,為何他們會是犯下駭人罪案的凶手?是什麼樣的原因驅使這些人走上末路?


「我堅決反對把那些犯下嚴重罪行、深深傷害了他人的人視為泯滅人性的妖魔。我在做精神鑑定時,面對的從來不是怪物。事實上,作為人類,我們彼此間的共同點遠遠多過差異。而正因如此,正因為我們都是用同一種木材刻成的,只在細微的紋理上有所差別,我們必須認出那些犯下醜陋罪行的人也是人──從而在其中也認出我們自己。」──摘自後記


●本書簡明易懂地闡釋刑事法律中責任能力的概念及其之於精神鑑定工作的重要性,並以實例解說精神疾患對能力程度判定的影響,釐清大眾對於精神障礙者犯罪的迷思。

●作者以現實社會常見的暴力犯罪案例,取代犯罪心理學科普書中常出現的離奇極端的連環凶殺題材,寫法冷靜、踏實而不浮誇,多了專業人士的審慎,少了獵奇報導的譁眾取寵。

●書中案例涉及照護殺人、恐怖情人等愈來愈受重視的社會問題,並探討這些現象與精神疾患、異常人格之間的交互作用,有助於關心社會現況的讀者從精神醫學角度了解時下議題。


 

 

 

作者簡介

娜拉塞美    Nahlan Saimeh


1963年出生於德國的明斯特/威斯特法倫,醫學院畢業後完成精神醫學及心理治療的專科醫師訓練。她的專業領域是司法精神醫學,近十多年來任職於此一領域的主管階層,目前在一所高度戒護的司法精神病院擔任院長。

身為司法精神鑑定醫師,她的職責是研判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且針對其威脅性與再犯可能作出預測。她的鑑定對象以暴力犯罪者與性犯罪者為主。

 

 

 


譯者簡介

姬健梅


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系畢,德國科隆大學德語文學碩士,輔仁大學翻譯研究所中英文組,從事翻譯多年,近期譯作包括卡夫卡三部長篇小說《審判》、《城堡》、《失蹤者》以及介紹委內瑞拉「系統教育」之《把音樂帶給全世界的孩子》。

 

 

 

 
目  錄


 導讀:精神鑑定的他山之石
 前言
    黑暗的幻想──忠實可靠的丈夫突然殺死患有多發性硬化症的妻子,是照護壓力逼這對曾經恩愛幸福的夫妻走向絕路?
    名錶愛好者──為了蒐集名錶,殺害行將就木的老人奪取財物,對自戀型人格者來說,也是很合理的?
    保密至死──即將分娩的未婚媽媽為什麼持續否認懷孕的事實,不惜殺嬰也要假裝胎兒不曾存在?
    在死後合為一體──僅僅一句話,就讓固執專一的中年男子成為以殺人和自殺挽回分居妻子的絕望凶手?
    假如她死了,我會好過一點──為什麼離婚、保護令和親友支持系統都阻止不了恐怖情人實現終極的佔有慾?
    他反正已經死了──入室行竊的流浪漢「隨手」勒殺了恰好在家的老人,是成長環境或是腦部神經結構讓他感受不到絲毫悔意?
    我不知道我還想不想出去──他知道他毀了那三個女人的人生,而仍堅信自己對於衝動束手無策,他還值得享有回歸社會的機會嗎?
    強暴程式──獨居女子堅稱死在她刀下的鄰居曾透過電腦程式對她進行性侵害,如此荒誕的殺人動機會在法庭上引發什麼風波?
    懲罰是必要的──優秀的大學生性情丕變、殘忍地謀殺了親生母親,為什麼即使有求診於精神科的紀錄,仍不能防患這樁人倫悲劇於未然?
 後記

 

 

 

 

導讀:他山之石:德國的精神鑑定   by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 楊添圍醫師

 

德國,並不遙遠
繼受德國法系的臺灣刑法體系,於刑事責任與刑案精神鑑定制度,有相當多類似之處。如鑑定人的選任,仍以司法官意見為主,制度上並沒有自由選任鑑定人的設計。鑑定人與證人一樣,可接受交互詰問,但是地位仍類似輔助檢察官或法官之輔助角色。尚且,對於責任能力的判斷,即英美法所謂終極問題(ultimate issue),鑑定人可以提出結論,未如英美法所禁止。德國與臺灣相同的是,最後判斷取決於法官,而非陪審團。
最大的差異或許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罪或減刑後,若有再犯之虞,在德國可能於司法精神醫院中長期保安監護;而臺灣,則至多在受委託之精神醫療院所監護五年。

我國與德國對於責任能力,都採取所謂「混合性立法」。簡言之,要有生理性符合的疾病或診斷,為首要條件;其次,這些疾病或缺損狀態,必須影響到,個人執行行為的自由意志,法學上稱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兩者。
德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行為人於行為之際,由於病理之精神障礙、深度的意識障礙、心智薄弱或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以致不能識別行為之違法,或不能依此辨別而行為者,其行為無責任。
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行為人於行為之際,由於第二十條所列各原因,致其識別行為之違法或依其識別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減輕其刑。

我國立法理由中就載明參照德國之法制,而於二○○五年修定刑法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對照來說,德國所稱病理之精神障礙、深度的意識障礙、心智薄弱或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即是我國所稱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而後段,兩國所稱之辨識或識別行為違法,就是「認知辨識能力」;依其識別或辨識而行為,就是「情緒或行為之控制能力」。

精神異常認定有所不同
就德國鑑定實務而言,其精神異常狀態(insanity)的認定(我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似乎較臺灣更為廣泛或寬容。就其四大疾病因素而論,德國所稱「病理之精神障礙」,包括我們熟知的嚴重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嚴重憂鬱症、妄想症,以及各種原因造成的精神病狀態。而「深度的意識障礙」,包括:夢遊、極度情緒衝動以及深度催眠等與精神病狀態嚴重度類似之情形。「心智薄弱」,則指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遲緩。若僅限於這三類,則與我國精神醫學界的共識,相去不遠。
但是,德國之「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可包括:嚴重的人格疾患,性偏好異常,以及嚴重精神官能症。雖然,德國在鑑定實務上,多認為,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必須在社會功能呈現顯著影響(正如作者在文中多次強調),而且,至多可造成責任能力減輕而無法免除刑責。但臺灣通常認定此類疾病,完全不符合刑法所稱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構成責任能力的減損。
換言之,即使具有精神醫學診斷,確定有精神疾病,也無法稱其一定符合刑法所稱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為,在這字詞裡,隱涵著法律要件的限定。

鑑定後處遇大不同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罪或減刑後,若有再犯之於虞,在德國則可能在專屬司法精神醫院中長期保安監護,實則近年來,由於出院條件更加緊縮,住院時間有逐漸延長之趨勢。而且,對於治療無明顯效果的病患,或者是性侵害犯罪者,還有所謂保安監禁的制度。
也有論者認為,德國以治療為前提,精神障礙或異常者,首應接受治療而非處罰,因此在制度上,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是,一但具有社會危險性,其治療處分的意義,就被保護性收容所取代,因此,長期收容或監禁的情形,也逐漸成為常態。
在臺灣,由於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則最多在受委託之精神醫療院所監護五年。這也引發,若社會危險性無法減低,最高五年監護,是否能減少公眾安全威脅的議論。
在生硬的責任能力與兩國法律術語後,且讓大家回到故事敘述的情境裡。

白話本鑑定報告書
作者以淺顯的文字,敘事的方式報告個案,然後用被鑑定人與自己的對話,逐漸展露個案的樣貌。每一篇,都像一份白話文的鑑定報告書。在故事之外,作者也每每表明自己的專業態度。如何不預設立場地對待被鑑定人,怎麼多想一些,避免遺漏被鑑定人可能有的精神問題,同時,也不時揭露出,自己思考的邏輯與鑑定的方法、作為。作為讀者,應該會感受到一位專業鑑定者的細膩與自我要求;身為精神鑑定醫師,則是時時與作者的想法產生共鳴,更是不斷地對於其專業堅持,倍感折服。
作者說,案例不是那麼聳人聽聞,但是具代表性。實則,從殺害重病配偶,殺害老人謀財以滿足自戀需求、母殺子女、憂鬱狀態自殺殺人、尾隨跟蹤殺害前妻、遊民入侵住宅殺人、性侵犯重覆犯罪,到思覺失調症兩例殺人案件,每每都是司法精神鑑定的重要議題,更可能延生出一本本的專論與研究。
正如,美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Malmquist所言:了解殺人,是精神醫學的任務。

橫眉冷對千夫指
在「懲罰是必要的」案例中,作者試圖與一般人的想像對話:有條理,有計畫,怎會是精神異常?。兇手在表面上,控制能力並未完全欠缺,實際上,是有條理、有計畫的行動。但是,關鍵的問題是,病人沒有能力和自己的病態動機,保持距離,無法控制自己的動機。無法區辨事件是真實,還是自己的想像。同樣的情境,也出現在「強暴程式」案例裡。
另一方面,由於失去感情共鳴能力,這兩位思覺失調症患者,卻對加害人表現出冷漠或無法理解對方痛苦的態度。也正是這種行為與情緒上的異常脫離,正是思覺失調症不為人理解的主因之一。
作者在一開始就提醒,精神鑑定醫師的任務,不在於評估犯行,也不在於評估犯罪動機,而只在於檢查坐在他面前,被指控犯下一樁罪行的被鑑定人,在犯案時,是否患有某種程度的精神障礙。鑑定醫師必須能夠描述被鑑定人的「控制能力」或「辨別能力」由於哪種精神疾病、何種方式受到減損,既使這樁罪行引起了民眾的憤怒與仇視,即使就連略為暗示犯罪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受限都會激怒大眾,但是,「司法精神鑑定醫師在做出鑑定時要始終本著知識與良知,不把公眾的期待納入考量」(出自〈黑暗的幻想〉一章)。

鑑定醫師的原則與堅持
其實,同樣身為司法精神鑑定醫師,我在這本書中,看到的不只是一個個尋常卻又滿是悲劇的案例,更多的是,支撐一位精神鑑定醫師的原則。
本書原名相當清楚,人人都可能成為兇手。作者前言就說,讓人成為兇手的原因往往十分平凡:自我憎恨、嫉妒、寂寞或是恐懼。因此,她他選擇了乍看之下,平凡無奇卻值得深入咀嚼的案例,而不是轟動一時、驚世駭俗的連續殺人犯。
在後記裡,作者說,「我堅決反對把那些犯下嚴重罪行、深深傷害了他人的人視為泯滅人性的妖魔。我在做精神鑑定時,面對的從來不是怪物。事實上,作為人類,我們彼此間的共同點遠遠多過差異」。還說到,「破壞性行為是人類固有可能性,我們就是這樣。但是正因如此,正因為我們都是用同一種木材刻成的,只在細微的紋理上有所差別,我們必須認出那些犯下醜陋罪行的人也是人,從而在其中也認出我們自己。」
這樣的反省,並不孤獨,也不遙遠。我不由得記起,美國精神鑑定大師Robert Simon這段文字:
「我們常認為虐殺與惡行,和正常人無關,而無視於一個基本假設:我們都是人類,有能力達成許多層次的行為,有些是好的,有些,我們相當清楚,是壞的。雖然大多數人可以遏制他們施虐、破壞的黑暗面,但是這一面卻日以繼夜地以不同程度出現與運作著。原始人類以為,月缺時,部分月亮也消失。今天,我們知道,月亮的黑闇部分,雖不可見,但依舊存在。」

感謝臉譜出版,得以先睹為快,而閱讀過程更帶給筆者諸多感動。相信讀者可以對於司法精神鑑定,有深一層認識與體會,更可以在各種案例中,感受到一位鑑定醫師的專業與真誠,還有她如何協助法庭裁判,卻又如何面對與詮釋人人困惑難解的人性邪惡。因此,我相信,這本書的出現,會讓許多精神鑑定的同儕們,獲得繼續堅持的能量和激勵。


參考文獻:
1.    張麗卿(2011):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台北,元照。
2.    Norbert Konrad & Birgit Völlm (2014):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 witnessing with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German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37: 149-154.

 


 


 
詳細資料


ISBN:9789862355947
叢書系列:臉譜書房
規格:平裝 / 304頁 / 21 x 14.8 x 2.1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出版地:台灣
適讀年齡:0歲~99歲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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