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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鎮痛作用、麻醉作用、成癮性、沉溺性,連續使用後一旦終止就會毒癮發作,這就是可怕的"麻藥"所代表的內涵。昭和五年(1930年),日本統一了這類藥物的名稱。日文的"麻藥"一詞譯自英文"narcotic  drug","narcotic"原指"麻醉藥"。

日本法律所規定的麻藥,包括鴉片與白鴉片萃取的鴉片生物鹼(opium  alkaloid),它們是「鴉片法」的取締對象。麻藥的"麻"等於麻醉的"麻",所以鴉片生物鹼也是麻藥的一種。以罌粟(poppy)為原料的鴉片、嗎啡(morph)、海洛因被稱為"鴉片劑(opiate)",它們的共同特徵是對神經有抑制作用。嗎啡用於鎮痛,二乙醯嗎啡(Diacetylmorphine)(海洛因)當初配置時也是希望能當作鎮痛劑。鴉片劑不僅是「鴉片法」,同時也是「麻藥與致幻劑取締法」的取締對象。

從古柯葉抽出來的古柯生物鹼(coca  alkaloid)也受「麻藥與致幻劑取締法」的限制。鹽酸古柯鹼(Cocaine  Hydrochloride)因為用於局部麻醉,所以在法律上歸為麻藥。不過,並沒有癮君子將它當作鎮靜劑(depressant)使用。古柯鹼並不會抑制神經,反而會刺激它們。吸毒者若發現同伴吸入過量海洛因,會把古柯鹼當作急救劑。換言之,這兩種藥物完全相反,在法律上卻同樣被視為麻藥取締。

「麻藥取締法」擴大而成的「麻藥與致幻劑取締法」,將苯二氮平(Benzodiazepine)類安眠藥、鎮痛劑和其他的抗抑鬱藥(psy - chic  energizer)當作取締對象,而古柯鹼則比較像是這類具有致幻效果的藥物。

日本法律所規定的麻藥裡,第三類合成麻藥的代表是LSD---搖腳丸(麥角二乙胺),但這種藥物與麻醉的麻字幾乎扯不上任何關係。搖腳丸既不會成癮,也沒有鎮靜作用。搖腳丸是強烈的幻覺劑,在法律上而言是麻藥,不過並沒有我們所說的那種麻藥作用,而真正的麻藥"鴉片劑"在精神上的效果完全不同。無論如何,以上三類藥物(鴉片劑、古柯鹼、搖腳丸)都是日本法律上最具代表性的麻藥。

最後是大麻,在日本法律上,大麻也不被視為麻藥,大麻被當作"大麻"來管理。關於它必須受法規管理的理由很多,不過沒有一種決定性的說法。不光是法律上,實際上大麻也應該不屬於麻藥一類。大麻的成癮性比香菸低,大約與酒精相若,既不會造成慢性中毒,也不會出現毒癮發作症狀。先不論大麻是否對人體有害,基本上大麻的確不屬於麻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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